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编制方面具有特殊性,其核心在于实行“预缴增值税、下月抵扣”的管理模式,且进项税额需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相符后方可抵扣,这一阶段的报表编制需严格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确保数据准确、逻辑连贯,以顺利完成转正审核,以下从报表体系、编制要点、注意事项及示例四个维度展开详细说明。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核心报表体系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报表体系不仅包括常规的财务报表,还需重点突出增值税相关申报表及辅助台账,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类报表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一(销项税额明细)、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用于辅导期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反映预缴税款、抵扣税款等情况。
- 《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依据,需与附表二数据核对一致。
(二)财务报表
-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以及“银行存款”中预缴税款的减少情况。
- 利润表:按常规收入、成本、费用项目编制,需注意增值税价税分离对收入、成本的影响(如零售企业采用“价税分离”方法核算销售额)。
- 现金流量表:预缴增值税支付的现金需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列示,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涉及现金流,但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因减少实际支付的税款)。
(三)辅助台账
- 增值税预缴台账:记录预缴税款的时间、金额、凭证号、抵扣时间等信息,确保预缴与申报数据一致。
- 进项税额稽核台账:逐笔登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开具日期、金额、税率、税额,以及稽核相符的时间、通知书编号,避免超范围抵扣。
关键报表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申报表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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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核算:
- 销售额需为不含税金额,对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需进行价税分离(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 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按同期同类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并在附表一“视同销售”行次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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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限制: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平台或税务局大厅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方可抵扣,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栏次需填写稽核前暂不抵扣的税额,待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再转入“进项税额”栏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需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中体现,同时建立台账逐笔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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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处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按月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申报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需填写预缴金额,且第34栏“应纳税额合计”减去第28栏后的余额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结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退税(需符合退税条件)。
(二)财务报表编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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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 “应交税费”项目应根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若“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负数或“待抵扣进项税额”单独列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 预缴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反映,而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需注意明细科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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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预缴增值税支付的现金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填列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实际收到稽核相符的进项税额抵扣权限时,不涉及现金流入,但会减少未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因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应纳税额)。
(三)常见易错点
- 混淆“已交税金”与“未交增值税”科目:预缴税款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而非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导致申报表与账面数据不符。
- 未及时更新稽核结果: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后,需在当月申报期内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逾期未转的不得抵扣。
- 价税分离错误:对13%、9%等不同税率的业务,未分别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导致销项税额多计或少计。
辅导期增值税申报表示例(简化版)
以下以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某月数据为例,展示主表关键栏次逻辑:

| 项目 | 本月金额 | 说明 |
|---|---|---|
| 销项税额(附表一) | 130,000 | 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13% |
| 进项税额(附表二,稽核相符) | 85,000 | 专用发票认证相符税额 |
| 上期留抵税额 | 0 | 期初无留抵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85,000 | 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
| 实际抵扣税额 | 85,000 | 应抵扣税额≤销项税额时,按实际抵扣 |
| 应纳税额(销项-实际抵扣) | 45,000 | 130,000-85,000 |
| 分次预缴税额 | 30,000 | 本月预缴增值税 |
| 应补(退)税额 | 15,000 | 应纳税额-分次预缴税额=45,000-30,000 |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前是否需要认证?
解答:需要,辅导期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或勾选确认),认证通过后需将发票信息填写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栏次,待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显示“相符”或“缺联”但已补传的,再转入“进项税额”栏次抵扣,若逾期未收到通知书或结果为“不符”“失控”,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后,原“待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尚未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仍需继续等待稽核结果,若在转正后6个月内仍未收到通知书或结果为“不符”,则需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并相应调整转正后的增值税申报及财务报表,若稽核结果为“相符”,则可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期申报抵扣,追溯调整转正后的期初留抵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