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规范的发布和实施,是中国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标志着中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从传统的“定额计价”全面转向“清单计价”,并更加与国际惯例接轨,本次辅导将围绕核心思想、主要变化、关键要点和实际应用四个方面展开,力求为您提供一个清晰、系统的理解框架。

第一部分:2025规范的核心思想与重大意义
在深入细节之前,我们必须理解2025规范的“灵魂”是什么。
核心思想:“两个转变、一个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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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
- 旧模式(定额计价): 政府发布统一的消耗量定额和基价,价格相对固化,竞争不充分。
 - 新模式(清单计价): 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定额、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政府不再规定具体价格,而是制定计价规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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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后算量”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 旧模式: 结算时再根据图纸和签证重新计算工程量,扯皮现象多。
 - 新模式: 招标人必须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此清单进行报价,这大大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计量纠纷,将控制重心前移到招投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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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和“风险分担”:
- 全过程管理: 规范覆盖了从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与价款纠纷处理等全过程。
 - 风险分担: 规范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风险责任。
- 发包人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
 - 承包人风险: 报价中的管理费和利润;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等。
 - 共担风险: 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其综合单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这是清单计价的核心风险分配原则。
 
 
 
第二部分:2025规范的主要变化与创新点
与之前的“2008规范”相比,2025规范有以下几个显著变化:
首次提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 招标工程量清单: 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2025规范的一大亮点,明确了“量”的责任主体。
 - 招标控制价: 由招标人(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人)编制,是招标人对工程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报价若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将被拒绝,这有效遏制了围标、串标和恶意抬价。
 
重新定义了“综合单价”的内涵
2025规范对综合单价的定义更加完整和严谨:
综合单价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施工机具使用费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 关键点: 综合单价中必须包含利润,并且要考虑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这与旧规范中“综合单价 = 直接费 + 间接费 + 利润 + 税金”的表述有本质区别,更侧重于承包人的成本和盈利构成。
 
完善了合同价款的调整机制
这是2025规范最核心、最实用的部分之一,规范详细列出了15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为处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
- 主要调价情形包括:
- 法律法规变化: 如税率、人工费指导价调整。
 - 工程变更: 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偏差(如±15%以上)、工程量清单缺项等。
 - 项目特征不符: 这是最常见的纠纷点,清单描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实际施工中变更为“C35”,这就属于特征不符,需要调整综合单价。
 - 现场签证与索赔: 规范为签证和索赔的程序、时限、费用计算提供了框架性指导。
 
 
引入了“承包人现场签证”的程序性要求
规范明确规定了签证的程序,如“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逾期不报则视为该项签证不涉及价款或费用,这极大地提高了管理的时效性,避免了“秋后算账”。
强化了对“措施项目”的计价规范
措施项目分为可计量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
- 可计量措施项目: 如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其计价方式与分部分项工程一样,需要综合单价分析。
 - 总价措施项目: 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通常以“项”为单位,采用费率法或系数法计价,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三部分:2025规范的关键要点解读
“13规范”的五大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
- 第1.0.3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第3.1.1条: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 第3.1.4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统一。
 - 第3.2.1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 第3.2.2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 第3.2.3条: 招标控制价不应超过批准的概算,若超过,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第3.2.4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第3.2.5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 第3.2.6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清单一致。
 - 第3.2.7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来确定综合单价。
 - 第3.2.8条: 总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和包干范围,根据合同计价条款进行编制。
 - 第3.2.9条: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第3.2.10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第3.2.11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第3.2.12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 第3.2.13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清单一致。
 - 第3.2.14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来确定综合单价。
 - 第3.2.15条: 总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和包干范围,根据合同计价条款进行编制。
 - 第3.2.16条: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注:以上为合并归纳,实际规范中条文编号略有不同,但核心内容一致)
“量价分离、风险共担”原则
- 招标人: 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
 
